法庭举证
作者:陈伟 | 时间:2019-08-27 23:00:55
笔迹形成时间的可鉴定性【司法鉴定】
2008年8月,某司法鉴定所接受法院委托,对四份标明时间分别为2001年11月、2004年2月、2005年7月、2007年2月的《催款函》和《承诺付款函》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的可鉴定性鉴定专家分析意见:
1、四份函件的版式完全相同。
2、打印墨粉成分检测:四份函件所用墨粉成分相同。
3、打印文字检验:使用相同打印机打印。
4、四份函件的手写字迹的墨水成分相同,系同一支笔书写。
【司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的可鉴定性结论:四份函件是在相隔较短的时间内连续形成的,而不是函件上标称的时间。
【司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的可鉴定性原因调查:原告公司为追讨被黄某拖欠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材料款,采取非常规手段让当事人黄某签订了时间为2001年11月、2004年2月、2005年7月、2007年2月的四份函件,以期在诉讼中得到法院的认可。(调解结案)
微信记录证明丈夫出轨
微信记录,不仅可以用于证明家暴,还能证明丈夫出轨?此前,思明区法院还审理过一起“微信作证”的官司,最终,微信聊天记录成为证明出轨的关键证据。
张女士和林先生都已经年过三十,七年前他们二人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就生下一个女儿。2015年10月,张女士从林先生的手机中发现“猫腻”。原来,林先生在微信上和一名女子频繁聊天,通话记录也显示两人常联系。
妻子提供的微信记录显示,林先生向女子表示:“我心里已经没有她了,一点也不爱她,活在这样的家里,感觉好累。”
这些微信聊天内容显示,林先生与婚外女子过从甚密,而且已超越正常同事关系。为此,夫妻双方矛盾激化,最终导致妻子搬离共同住所,并起诉离婚。
法官分析了张女士与林先生的聊天记录以及林先生与其他女子的聊天记录,最终认定林先生“严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离婚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