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调查取证
视频证据
视频证据一般比较难收集,因为对方偷人的地点不会让你知晓,可能是在某宾馆,也可能是各种餐厅,甚至是你出差后的家里。常用的手段就是跟踪拍摄或隐藏拍摄,如果时机不好把握,也可以故意制造给对方偷人的时机,比如假装出差在外,暗中观察对方的行为,拍下视频留下证据。这种取证行为一般是不提倡的,除非你已非常怀疑老婆的偷人行为。
音频证据
音频证据收集更是困难,常要当面沟通的情况下取证,所以对方既然是偷人,你也很难接近取得录音。大多在家里或发的常用的物品中放入小型录音设备,收集证据。
选择外遇出轨调查的原因有下:
原因一:法院鼓励当事人自行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对举证责任和证据效力比以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于是,当事人自然而然地、甚至是别无选择地去积极收集证据。
原因二:法律保护隐私权,但这种保护不是绝对的、无原则的。
所谓隐私权,是指公民保持其私生活中的秘密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但是,任何人的个人隐私都必须限定在合法、合乎道德和社会需求的范围内,对于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他人都有权揭露和干预。公民为维护个人权利的需要,在必要范围内了解他人隐私,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而且,侵犯隐私权和了解隐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意义上的侵权,必须具备侵权的法律要件,即有非法的行为、损害后果,以及非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单纯地了解他人的隐私,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随意加以扩散、宣扬或者用于其他非法用途,从而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也不能算侵害隐私权。
原因三:法律对“私家侦探”的定义不明确。
公安部在多年前就有禁止设立私人侦探所的规定。不过限制的范围比较窄,存在着较大的灰色空间。大多数情况下,以朋友的身份,或者由朋友辗转介绍,以个人名义帮助取证,并获得一定的酬劳,似乎并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
原因四:只要取证过程合法,法律对形式还是宽容的。
现行法律不禁止上文涉及的那些取证活动,现行法律同时也对这些取证活动所针对的对象,提供了足够的保护。首先,取证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宪法》及《国家安全法》中的规定。其次,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主要是在法庭上向审判机构提交,使用不当造成侵害隐私权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